桃園縣光明國民小學演藝中心管理要點
一、本中心前身為光明國民小學視聽中心,於100年8月內部裝修完畢,除視聽功能外,完善舞台燈光、音響、空調建置,除視聽功能外,兼容舞台演出、錄影等演藝功能,於100年11月正式更名為桃園縣光明國民小學演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為充分發揮本中心教育及表演藝術推廣之功能,維護校園安寧,及本中心設備之安全,確保教學及行政之正常運作,有效管理及使用本中心,特訂定「桃園縣光明國民小學演藝中心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八六五三三八二號函「試行開放國民小學教育資源社區共享計畫實施原則」。
(二)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府教國字第九二一四三二七號函「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基準」。
四、使用本中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學優先、學校社區化及學校本位管理原則。
(二)活動之項目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場地使用以辦理社教、藝文活動、社會公益為原則,謝絕政治及宗教活動。
五、在不影響教學、研究活動及行政工作外,本中心於夜間、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借予校內外單位辦理非營利活動使用。
六、本中心開放使用時段,校內單位依照課表時間借用,學生上課時段為維護校園門禁,不予外借與教育無關之單位,校外單位借用,需依時段收費,相關借用程序(如附件一),時段時間及場地費用(如附件二)。
七、本要點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設施之借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訂、代購物品。借用單位應妥善維護所借用之場地及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賠償及修復。
八、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二週前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三)及切結書(如附件四)後,經本校同意後,回覆申請結果(如附件五),活動單位需於活動前七日,繳清保證金一萬元及相關費用,方得使用。保證金於使用完畢。經學校人員檢查明確無損毀情形後無息退還。
九、校內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活動負責職員,應於三天前至本中心網站填寫借用申請,經中心負責人將活動登記於行事曆,並於網路公告,方完成借用登記。活動前須與中心負責人交接場地及器材,活動結束後活動負責職員,有義務完成場地恢復及器材歸還,由中心負責人檢查完成使用。
十、使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一。
十一、使用單位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單位不得逕自將借用場地轉予他人使用。借用單位辦理之活動違反原申請活動內容或違反法令行為及本校校園規範者,本校得隨時終止場地之借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二)本校如需緊急使用校外單位已出借之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前五日通知借用單位取消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三)校內單位場地借用時段衝突,應由負責職員自行協調,於協調結束通知中心負責人確定之時段。
(四)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夜用單位不得申請延期或要求退費。
(五)清潔及復原工作(需於活動完畢當日復原),由使用單位人員負責。
(六)除特殊需要且於申請表中提出,否則不得任意使用出借範圍場地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七)場地、校設暨器材若因不當使用而致毀損,使用人須照價賠償至完全修復為止,活動中不得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
(八)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九)設備器材若活動中,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失效,該項目收費依失效程度,將無息退還相對比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詳細場地使用規範,請見本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附件四)
十二、屬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使用二個月以上,在不影響學校行政及教學下,由校方依收費基準酌予收費,但不得低於全日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十。
十三、本校為推廣優質表演藝術,資格凡符合:
a.曾經獲選文建會或縣市政府文化局演藝扶植團隊。
b.獲選當年度文建會或縣市政府文化局社區營造補助團隊。
c.於國際型影展得獎之導演或團隊
d.教育部及桃園縣教育局專案之活動
e.駐校藝術家(需依另案辦法提出申請)
f.對本中心建置經費籌措,有實質助益之人士(每年限一次,活動須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其場地費減免減半或酌收,但設備維護管理費、燈光音響費、空調費仍需依規定支付,須附證明並且經過校方同意,並核定減免金額,但保證金仍需於活動前支付。
十四、校外單位場地借用申請表、切結書後,請繳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經核定後,請逕向出納組繳納相關費用。
十五、場地、水電及器材費用全數納入公庫,由學校統籌運用,於正常上班之外時間,需安排技術指導或管理人員,由學校支付加班費或核定補休,影響課務,須由校方派遣代課老師。
十六、本辦法經校長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